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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出具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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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退税机关审核后,在存根联上加盖“已办转内销证明”印章后返出口企业;

  2、收款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因故未收款的,企业应出具保函;

  3、计账凭证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申请报告;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6、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7、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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