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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如何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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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网

 问:C公司为设立于B.V.I的公司,于2006年在国内独资成立D公司,原始投资的资本金为USD100万,而累积至2007年底之未分配盈余有USD20万,故至2007年底的股权净值有USD120万,若C公司于2008年5月将D公司股权全数出售给国内E公司,出售价格依股权净值USD120万交易,则C公司出售此股权时须否缴交财产交易所得税?若需要,如何缴交?

  答:首先确认C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该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由于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因此C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其次界定所得的性质。由于该国企业C转让的是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且该股份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C持有的,因此,对这种股权转让所得应属于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即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在这个前提下,根据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找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税率为10%。因此,C企业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转让价值为120万,计税成本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税率为1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由E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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