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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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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为推动证券公司增强合规经营意识,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经纪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  

 通知要求,面对市场波动加剧、业内外以及国际化竞争,证券公司应从行业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科学确立公司发展定位和战略,合理制定激励和考核机制,加大证券经纪业务战略性投入,不断提升专业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共同促进投资者权益有效保护和证券经纪业务良性发展。

  为加强专业管理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服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战略性投入。为鼓励行业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切实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研究制定客户服务指引,对与客户服务与管理相关的研发投入等方面明确行业标准。协会将建议监管部门对投入足、服务好,且证券经纪业务未出现重大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

  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优化激励机制。同时,从今年起,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今后将主要通过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或证券营业部部均净收入指标来分析评价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

  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

  通知提出,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营业部在证券交易佣金管理中还应遵守住所地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

  年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各证券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对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规范,分类、分步实施客户服务的各项措施,采用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规范证券交易佣金收取行为。

  各证券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向协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及测算结果。自2011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应与新客户明确约定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并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存量客户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证券公司在工作中应向客户做好证券交易佣金自律解释工作。

  协会将密切关注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与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年内将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证券营业部进行检查。同时,针对证券经纪业务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投诉,协会将组织或委托当地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证券公司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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