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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2010年8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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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0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参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台湾馆以及台北市无线宽带宽带无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馆、台北市迈向资源循环永续社会的城市典范馆等两个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建设、安装和拆除展馆以及维持展馆运营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执行。

  三、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2010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公告》明确,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五、2010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六、2010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公告》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2010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八、2010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该《函》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的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

  《通知》指出,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十、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十一、201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十二、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公告》明确,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十三、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国税系统部门预算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规范预算公开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国税系统作为垂直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决算,由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

  十四、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指出,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五、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六、2010年7月24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1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十七、2010年7月2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1.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地区”是指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称多、治多、杂多、囊谦、曲麻莱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等7个县的27个乡镇。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十八、2010年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工业设计的核心是产品设计,广泛应用于轻工、纺织、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工业设计产业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是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是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工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

  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施税收扶持。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设计研发投入。工业设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2010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落实黄金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的税收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

  二十、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十一、2010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公告》指出,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分为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和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基本要求的纳税申报软件。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是指市场上开发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开发的,纳税人自愿选用并享有配套服务的纳税申报软件。

  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纳税人自行研发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软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修订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业务标准(以下简称业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十二、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批复》指出,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7.385平方公里,包括北区、中区、南区三个区块(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北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规划面积2.19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老山水(现状排水渠),南至河联村,西至永星路,北至旅南路。中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规划面积0.66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机场北进场路,南至白云机场,西至农田,北至规划路。南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规划面积4.5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京珠高速路,南至雅园新村,西至钟落潭镇大纲领村,北至钟落潭镇天成路。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广州白云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2010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四、2010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通知》指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已于2010年5月27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分别代表内地和香港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二十五、2010年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0年5月2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和芬兰外贸与发展部部长帕沃·韦于吕宁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及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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