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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生产企业异地设实体以何种方式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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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为广东省一外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制造模具,现因为要降低工厂营运成本,准备于四川设立一个据点。未来该据点负责模具制造前端的数字绘图工作,并将完成后的模具数位绘图图样交由位于广东的模具公司从事后端的模具实体作业,请问:

  1、该据点将以何种型态存在,是分公司还是办事处?

  2、若是以办事处性质存在,它的营运支出,如租金、薪资、水电等,是否可以于我公司账上合理反应?

  3、若是以分公司性质存在,完成提供给我公司的数位绘图图样该如何合法向我公司收取收入?

  答:1、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拟在四川设立的据点不能设立为办事处,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等相关情况将四川据点设立成分公司或法人企业(即独立公司)。

  2、设立为分公司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提供数字绘图业务为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并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向总机构提供数位绘图业务的收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纳税。

  3、设立为子公司

  如果是以法人资格的主体存在,则该子公司应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发生的费用应不能与母公司合并计算,需要单独计算,并且子公司所提供给母公司的收入需要按正常企业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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