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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最低限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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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3日发布通知称,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要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
  在核定征收方面,通知明确,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国税总局要求,对审核项目及未及时清算的情况要严格处罚,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疑点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重大稽查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同时,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进行抽查,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4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一般实行预售时预征、项目竣工后清算的制度。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直未真正清算。
  2006年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但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今年5月26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其中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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