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财税(2002)12号和财税(2002)105号文件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仅限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凭销售发票抵扣13%进项税额,请问:新的增值税条例,购进农产品可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13%进项税额的规定,是否还仅限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