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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理收入是否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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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与化学工业园区配套,专业从事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主要通过焚烧使大部分废物达到无害化排放或填埋,并向委托处置废物单位收取处置费。该业务是否为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是,可否享受免税?

  答: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即工业垃圾处理劳务应缴纳增值税。若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第四条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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