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财税专家 >> 退休再任职取得的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交税?
   
 
  
 
退休再任职取得的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交税?

打印此页】      税税平安网 [http://www.tswin.cn]

 

  问:我公司长期聘用一位退休人员作为公司顾问,并签有劳动协议,与公司员工享受同等待遇。今年年底协议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但为奖励其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付给一部分补偿金,专家这部分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明确:《》()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贵公司聘用的符合上述规定的退休人员,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金我们理解也适用《》()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