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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清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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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该办法。

  办法要求,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按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限等内容。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问题,办法中提到,省以下(含本级)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具体审查事项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背制定规则或制定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办法最后强调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问题。办法提到,制定机关应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对存在执行时间过期、调整对象灭失的,宣布失效。对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后文废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对存在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情形的,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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