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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停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补缴已优惠的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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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下称批复),对江苏国税的请示(苏)作出答复。批复明确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的有关问题。

  批复指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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