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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商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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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通知指出,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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