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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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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答记者问
  1、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4、问: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5、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6、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答:政策公布后,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会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设计、印制和发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测试等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新规四大信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将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权威专家和业内人士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传递出维护股市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力促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信号。
  信号一: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意在维护股市稳定
  “限售股”一直被很多市场人士看做是A股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限售股的到期解禁和抛售往往对股市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股价忽上忽下的重要诱因。
  此次国家出台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新规有助于减少股市波动,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对股市利好的消息。”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指出,导致股市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就是限售股的减持问题。通过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缩小了限售股转让的收益空间,一定程度上可刺激投资者延长持有限售股的期限,缓解市场减持压力,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此次只是针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并不直接涉及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的博弈中,由于一级市场减持门槛提高,有利于构建一二级市场间的均衡,实现股份和资金间的平衡,使得市场环境更加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实现全流通后,因为大量解禁股短期集中减持对股市造成波动。
  截至记者发稿时,新浪网开展的“转让限售股征个人所得税调查”吸引了3万多名网民投票,其中91.2%的网民对这一举措表示赞同,80%的网民认为此举将利好股市。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除了有助于形成限售股转让较为均衡的格局,短期内稳定股价外,也有利于股市的长期发展。”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对记者说。
  他指出,在过去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可以享受二级市场免税待遇的情况下,不仅套利动机很强,而且一旦套利成功,很难保证巨额套利资金不会流出股市,这样就会造成股市“失血”,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成长。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因为弱化了套利动机,套利资金流出引发的股市“失血”的风险就降低了,无疑对股市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
  信号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
  有关部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群体大概超过14万人。专家表示,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还传递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信号。
  “国家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既不是新推出一个税种,也不是新增设一种税目,只是对以往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税免税范围更科学的界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
  高培勇指出,之所以要对政策做出调整,主要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先以较低成本获得限售股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所得享受同等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矛盾,难以体现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
  据了解,我国在1994年出台了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当时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上享受免税政策的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
  但这一情况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有了变化,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
  刘尚希说,持有限售股的个人往往是富裕阶层,投资者最初以较低成本取得限售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转让限售股的收益包含有大量的“市场溢价”,如果不对其征税,就会加剧“富的越富”这种马太效应,拉大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依据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应该的。其结果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我国对机构和企业转让限售股征税,但对个人转让包括限售股在内的股票收入所得实施免税政策,这也给不少人带来逃税的“灰色通道”。目前,社会上存在着法人股通过改制转为个人股进而套现获利的现象。对个人股转让限售股征税则有助于抑制此种逃税方式。
  信号三:保持政策稳定性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继续免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二级市场个人股票转让的免税政策是否会受到影响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意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打消市场疑虑,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刘剑文说,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刘尚希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在外部环境以及制度和技术上条件都不成熟。对二级市场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号四:完善配套税收体系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从更深层次分析既是对股权分置改革后相关制度的一种完善,也是加快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体现了国家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调控意图。
  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由于处于股权分置的状态,税收政策上没有考虑到后期改革引发的新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与非流通的划分不再存在,所有股票都是可流通的。但又出现了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划分的新情况。
  “新的情况需要对政策做出新的规范。”刘尚希认为,从税收自身角度来说,这种政策调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他指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个人持有限售股转让所得与从市场上购买股票再转让所获收益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二者享受同等免税待遇显然不合理。这种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出现的新情况而产生的,此次政策调整应该说是对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刘剑文认为,从股权分置改革角度看,此次政策调整是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完善。针对社会上关注的此次调整是否会追溯到此前已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不存在追溯执行的问题,否则会把法律体系搞乱。
  专家表示,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结合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形势新变化,国家及时对政策做出调整,明确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起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作用,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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