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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月起出现粮价异常波动时可动用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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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广东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粮食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粮食生产、经营、储备、调控、应急等各环节全方位设计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米袋子”的消费需求。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条例内容。

  全国率先立法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粮食主销区,粮食消费人口超过1亿,自给率为33%,每年需从省外购入约2400万吨粮食。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条例》吸收了广东此前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的有效经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粮食安全保障进行了明确定义,其内容涵盖粮食生产与经营、储备与管理、调控与应急等各方面,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

  承储粮食企业通过招标确定

  《条例》规定了粮食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要求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储存粮,由本级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明显紧张,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县级以上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最高罚5倍

  《条例》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也作出明确规定,如: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虚报、瞒报储备粮数量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擅自变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延误乱换、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省粮食局局长张军介绍,连年来,我省粮食工作成功经受了“非典”、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洪涝灾害等考验,粮食供应和价格保持总体稳定,这得益于我省基本建立起来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

  《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如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既为粮食应急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也兼顾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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