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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外企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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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4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
 
  据悉,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要区分自用和出租房产两种情况分别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定应纳税额。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房产税按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实行按年征收,每年4月和10月分期缴纳;按租金计征房产税的,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要以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完善房产税的税源管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要开展专门的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的总体状况和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措施;要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和工作流程,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细化房产税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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