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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企业:汇算清缴中资产报损应注意保留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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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关键时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就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防范税收风险。
  据悉,所谓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57号文中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的定义及可扣除的具体情况,该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文中还专门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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