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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交付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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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交付 
提交税务证明管理的通知

2009年2月1日 粤汇综字[2009]5号



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时,应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支付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支付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签章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税务证明》中主管税务机关的签章必须使用“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规格及样式见附件)。

二、境内机构办理《通知》规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业务时,对境外机构支付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单笔等值3万美元至5万美元(含5万美元)之间的,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以及《税务证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境外个人支付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的,应审核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单笔等值5000美元至3万美元(含3万美元)之间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境内个人办理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对外付汇,如不属于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的情况,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后办理。


  四、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时,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下的,按原规定办理;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审核《税务证明》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按原规定办理。


  五、对于凭一份《税务证明》分次付汇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本次付汇金额和日期,加盖业务章后留存复印件备查,待全部金额支付完毕后,留存《税务证明》原件。企业或个人每次实际付汇金额不得大于《税务证明》中“本次支付金额”。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做好对企业及个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备案的函、关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备案事项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关于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备案的函

2008年12月31日 穗国税函[2008]3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局属下具备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资格的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共16个,具体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萝岗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16个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向贵局备案。


  专此函达。


  附件:1.“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印模(共15页)
     2.《服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办理“对外交村税务证明专用章”
备案事项的函

2009年1月16日 穗地税函[2009]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交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刻制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总数73枚,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规格和样式提供给你局备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交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规格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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