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90天到期日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截止期限内申报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知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90天到期日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截止期限内申报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知
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