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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建“首善之区”梳理归集119条优惠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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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建“首善之区”梳理归集119条优惠政策(一)

  本网讯 为了响应市广州市委市政府把广州建成全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梳理归集了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颁布了《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67号),其中,针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梳理归集了54条税收政策;针对促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梳理归集了29条税收政策;针对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梳理归集了22条税收政策;针对优化税收软环境出台了14条服务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统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4.对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地区)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二)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5.从2008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三)支持代理业发展
  6.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8.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9.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0.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支持旅游业发展
  12.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4.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15.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16.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7.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8.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9.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20.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生产服务性企业发展
  2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生产服务业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积极支持动漫企业快速发展
  23.对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大力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24.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5.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26.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也应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7.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9.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30.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可免征营业税。
  32.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
  3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36.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7.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鼓励和支持文化教育产业发展
  38.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9.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1.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1)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2)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宣传文化事业范围包括: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2.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3.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1)从2001年7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属于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2)从2004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44.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5.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予下列税收优惠:(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十一)支持民用航空业发展和港口建设
  46.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7.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48.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9.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50.对投资于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十二)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机构发展
  51.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5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3.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5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十三)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0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