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仍按《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