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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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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日前,广东省地税局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仍为4%;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2000元以上,税收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该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省地税有关人士介绍,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很大,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租赁的真实税源。多年来,税务部门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06年,广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加大出租屋综合治理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省地税局作出了上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决定。

  按综合征收率计税

  省地税局规定,在原来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的基础上,广东调整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税收征收率。具体是: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出租屋管理部门代征

  广东省地税局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税务机关应与代征单位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各地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和进行申报缴纳。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代征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征义务,严格遵守《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具体的代征工作。

  个人按月申报纳税

  省地税局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讫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按月缴纳,于月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或不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0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