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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互抵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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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互抵的税收优惠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7]189号等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例11]某工业企业1993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4年盈利60万元,1995年盈利120万元,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7年发生亏损30万元,1998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80万元。对于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8年止。虽然从199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8年末,仍有10万元 (38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弥补1993年的亏损。

  需要强调的是:

  1.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确认、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情况进行审核和调整。

  2.若干年度发生亏损的,企业在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弥补时,首先应当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依此类推,不得颠倒弥补,也不得随意选择亏损年度的亏损进行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在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在企业分立情况下,对于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兼并情况下,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在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按照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例12]某钢铁企业2000年共发生净亏损620万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净利润160万元,其他业务发生总亏损78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则该钢铁企业2000年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620万元,即应税项目总亏损额780万元冲抵免税项目所得160万元后的余额。若2001年企业实现净利润760万元,其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净利润280万元,其他业务实现利润480万元,则用应税项目所得480万元不足以弥补2000年结转的未弥补亏损,则其余140万元未弥补亏损应当用免税项目所得来弥补。弥补后2001年没有未弥补亏损结转下年。

 

 
 
     
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