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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初审办事项目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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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初审办事项目公开表

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初审办事项目公开表

 

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初审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办理条件
一、广州市辖区内的废物利用单位,符合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合法企业。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有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进口废物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废物实现三级审批制度,市环保局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省环保局复审,最后上报国家环保局审批,下发《进口废物申请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进口废物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三份。
三、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执照,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备  注
 

 
 

 

 
 
     
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