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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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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请单位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100万以上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填报《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验资报告);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的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守法承诺书
8、业务发展报告;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