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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及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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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及定性、处理和依据初略整理如下,供各位同行参考,欢迎提意见。

一、常见问题及定性依据
    ( 一 ) 、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定性依据:
 ⑴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白条列支行为,分别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性,查证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相关税则计算定性。
 ⑵对纳税情况的检查,发现未缴、少缴税款的,直接以相关税则计算定性。 
 
(二)、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定性依据:
 ⑴对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的检查,有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的行为,分别以违反相关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定性。
 
 ⑵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以违反相关收费依据及《XX省行政事业性管理条例》第xx条的规定定性。 
 
 ⑶对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行政性收费行为,以违反《xx省行政事业性管理条例》第xx条、《xx省行政性实行预算管理办法》第xx条的规定定性。
 
⑷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外收入行为,以违反《xx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定性。
 
 ⑸对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开具专用票据行为,分别以违反《xx省行政事业性管理条例》第xx条、《xx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xx条的规定定性。 
 
⑹对行政事业单位扩大开支范围、乱发补助等行为,分别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依据的规定定性。
 
 ⑺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性。
 
⑻对私设“小金库”行为,以国办发〔 1995 〕 29 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一款的规定定性。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除“小金库”之外的资金均属账外资金,以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定性。
 
⑼对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目、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以违反《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事实定性。
 
⑽对个人挤占公物、挪用、贪污公款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相关事实,并参照政纪、刑法的相关规定定性。 
 
二、常用对问题的处理依据 
 
 1 、对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 、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3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地方条例等。
三、处理、处罚依据的引用应掌握的原则 
 
 ⑴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罚则为先; 
 
 ⑵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引用没有明确审计为处罚主体的法规时,同时引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⑶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超过两年内未发现的问题,不再实施处罚,但可依法处理。
 
 ⑷ 定性、处理、处罚引用的依据条文,文件标题、文号、引用条款等要素要齐全。引用汉律及行政法规引用到条、款, 其他的如部门规章引用到相关条文。
 
Other:
二、常用对问题的处理依据 
 
1 、对违反审计法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 、对违反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3 、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4 、其他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等。(转载成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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