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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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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付。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超出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再投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企业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8、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9、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10、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股东。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0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