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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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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 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9、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10、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公司(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08-9-10